孝昌县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孝昌县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1年〕 号
依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规定,本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欧阳涵琪 联系方式: 0712-477240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
内资企业设立。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证明的内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将申请人列入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了解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知晓和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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