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2016年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环委会《关于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情况的通报》(市环委会[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辖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行动,完善一批符合审批、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治一批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提高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关停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打造规划相符、批建一致、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达标排放、环境安全的合法建设项目,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摸清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底数,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建立台账,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超期试生产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进行分类处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总量排放、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和经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的已建项目,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按照统一部署、分阶段开展的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对清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总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将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违规项目作为已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截止到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作为在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对2014年12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分类管理。针对我区突出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的违规性质,采取关停一批、整治一批、完善一批,督促我区环保违规企业落实环境责任,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污染严重且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落后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在建企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指导完善环保手续。
(三)注重实效。把突出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综合整治工作作为政府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制定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本辖区突出环境问题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建立台账,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和具体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切实做到不留尾巴、不留隐患,达到优化经济发展、排除环境隐患和维护社会稳定效果。
四、清理工作主要事项
1、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规划环评审批情况。项目所在地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过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是否重新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是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化工项目和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还必须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4、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园区是否配套建设集中式废(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业园内企业工业废水是否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是否在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园内废气排放企业是否采取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的措施;工业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5、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情况。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对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是否督促园区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园区内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是否按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状况监测和足额缴纳排污费。
6、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园区内企业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五、辖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进展及下段工作总体安排
本次清理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72家,其中环保部督办1家,省环保厅督办3家,市人民政府督办41家,列入区人民政府督办27家,将严格按时间节点整改到位并逐一销号。
环保部和省厅督办的4家单位(项目)突出环境问题进展情况:一是八里干沟石灰窑矿区环境问题已按照处理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现有58座石灰窑整合为5家公司,投资2300万元进行专项整治,配套28座烟气碱式湿法脱硫塔,环评手续已通过专家评审,目前正在按程序报批;二是利河水质较差,沿线乡镇均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问题,涉及利河流域上游子陵铺镇、石桥驿镇、仙居乡等3个乡镇的生产生活废水,目前3个乡镇的污水处理站已获批环评审批文件,由区城投公司建设,预计2020年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三是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环境问题,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全部搬迁至牌楼镇牌楼村9组,新址已投入试生产,老厂剩余一条生产线于6月上旬完成拆除和搬迁工作;四是石桥驿张坪村王光银硫精砂加工厂关停后原有沉淀池含砷废水未得到妥善处置的问题,2015年8月上报了《关于对石桥驿张坪村王光银硫精砂加工厂遗留污染源妥善处置的建议》,并责成石桥驿镇政府约谈原法人王光银,要求对沉淀池剩余废水进行妥善处置,目前王光银用石灰对剩余废水简单地进行了中和,仍存在一定的环境隐患,需进一步整改。
市人民政府督办的41家单位(项目)突出环境问题进展及工作安排:针对我区突出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的违规性质,按照省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指导意见,采取关停一批、整治一批、完善一批,将这41家单位(项目)分别列入关停类、整治类和完善类,督促我区环保违规企业落实环境责任,依法解决遗留问题。总体要求是将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违规项目作为已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截止到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作为在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对2014年12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能满足环保审批要求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包括新产生的环保违规项目报请区人民政府一律实施关停。
通过调查摸底,41家单位(项目)列入已建项目25家,列入在建项目13家,列入新产生的环保违规项目3家。采取措施:一是对列入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分别划入完善类和整改类,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合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后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整改时限为9月30日前;二是对2014年12月3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规项目,列入关停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恢复原状。目前市里销号的已有3家。
六、工作步骤
(一) 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31日)
制定《全区2016年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组织人员将有关精神宣传到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综合治理氛围。
(二)整治提升阶段(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加强对辖区突出环境问题单位监管力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能满足环保管理要求一律执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督查督办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对整治提升阶段成果进行督查督办,环保部门对态度积极,行动效果好,完成整改治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执行“三同时”验收的,并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逾期未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仍然超标排放的单位报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总结经验,查遗补缺。通过不断整改,巩固整治成效,促进环境持续改善。
七、责任分工
(一)乡镇街道(工业园)对各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拆除应关闭、取缔企业的生产设备,督促应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期完成治理、整改任务,防止企业违法生产,及时上报辖区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并做好维稳工作。
(二)区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1、负责协调、指导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综合整治工作;2、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限期整改;3、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要求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区发改局负责督促企业开展设备节能;指导企业对高耗能设备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
(四)区工信局负责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协调供电供水公司对责令停产整治、关闭取缔的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断电、断水处理,在企业停电、停水、停产整治或关闭期间,负责加强对企业用电、用水监管,对擅自接电、接水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五)东宝公安分局负责企业环境违法移送案件的查办。
(六)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引起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七)区司法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环保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八)东宝工商分局负责对责令关闭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区监察局负责受理整治期间对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区新闻中心负责做好整治宣传工作。
(十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办。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常北方任组长的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环保局局长黎明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取缔、拆除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一把手”为清理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清理整治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指挥,形成整治合力。
(三)严肃纪律,严格监管。严肃整治工作纪律,讲求工作实效,严格按有关要求整治到位、取缔到位。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的监督管理,派专人定期进行巡查,严防取缔的突出环境问题单位(项目)违规生产、死灰复燃,严禁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教育疏导工作。对清理整治正面典型要及时宣传推介,对影响清理整治行动的人和事要及时予以曝光。
***:全区2016年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清单
东宝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