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视音频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手段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各项制度,法规科应当履行协助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应当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所需经费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录。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当制作内部立案审批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立案审批文书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机关移送的;
(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以及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四)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房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五)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有必要的可进行视音频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视音频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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