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5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襄政办电〔2019〕24 号)要求,现将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和《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2018年8月1日修订)等有关规定,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