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财政局关于执行汉阳区区级党政机关市内公务出行有关差旅费标准的通知
区财政局关于执行《汉阳区区级党政机关市内公务出行有关差旅费标准》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施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汉阳区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区级党政机关到市内7个中心城区以外区域执行公务活动的相关差旅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7个中心城区以外的本市区域执行公务活动(不含会议和培训),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
二、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7个中心城区以外的本市区域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区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经费管理制度,不再另行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每人50元包干使用。
三、区直各单位应按相关制度和审批流程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7个中心城区以外的本市区域的公务出行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
2017年3月6日
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