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两部新修订法规即将实施
4月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分别于5月8日、6月1日起施行。
■ 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款物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
为保障和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9年进行首次修订。
为使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的内容和精神相一致,同时为适应我市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红十字会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回应社会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增加了市、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红十字会职责。将市、区红十字会的职责由8项拓展为11项,增加开展救援、服务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等事项。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为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
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将捐赠款物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人道主义救助等义务。医疗机构冠名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红十字会有权按照程序取消其冠名资格。
■ 政府“四本账”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指出,2000年出台的《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促进政府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条例与当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还有不适应之处,有必要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落实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账”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而原条例仅对审查和批准一般公共预算作出规定。
条例新增规定还有:市人大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并重点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在颁布实施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进行审查监督,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武汉人大网设立预算审查监督专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决算、预算执行的决议和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