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机关:黄州区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组织: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委托事项
以黄州区交通运输局名义履行全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职能及相关监管职责。
三、委托期限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及时为受委托单位行使执法职能时使用的执法文书加盖公章。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代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要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黄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