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控随意支出和奢侈浪费——贯彻落实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系列报道之三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4月16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政府机关应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工作,避免随意支出和奢侈浪费等问题。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负责人表示,各部门要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申报预算和安排开支,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并规范组织开展采购,有序推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三公经费”规范和管理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依据《办法》规定,必须将所有用于“三公经费”的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实行规模与比例“双控”。严禁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避免随意支出和奢侈浪费等问题。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