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步伐,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市政府设立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合称市科技经费)。根据国家和省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为支持本地区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财政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推进本市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科技人才引进、培训和工作补贴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配套支持国家及省的重点科技项目资金补助和顺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市科技开发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包括市家用电器、信息技术、涂料、先进制造技术、家具、花卉6个行业工程中心以及其他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包括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下同)建设。
(二)组织支柱产业核心技术及共性技术的重大项目科技攻关。
(三)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试及成果转化。
(四)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属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经费补助,由于科技或经贸、计划等部门按各自途径为企业申报。获得国家、省部门划拨给企业科技经费的,市政府给予等额的补贴。企业凭有关材料,按原申报途径向市科技或经贸、计划部门申报,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于财政局联同有关部门在三项费用科目中划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属市级科技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顺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向市政府申报,再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科技、经贸、计划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议,确定扶持项目及补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填写《顺德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及《顺德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申请表》报市科技局;由市财政局联同科技局将补助款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际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计划配套组织好项目的开发资金。
第三章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及科技发展相关的科技奖励、人才引进和培训等。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信息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及产业化;顺德科技创业园建设的启动资金。
(三)中国工程院(顺德)院士咨询活动中心的建设及合作项目的开发。
(四)科技成果奖励。
(五)科技人才的引进及培训。
(六)对规模企业或属我市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行业的企业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被贴。
(七)市政府确认的其他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科技成果奖励、院士活动中心建设等,由市科技局做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属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训的,由市人事局做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属支持企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创业园的项目,参照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经评审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规模企业或属我市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行业的企业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由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其他经市政府确认的与科技相关项目的扶持资金,由有关部门做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科技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科技经费要优先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发展的项目。力争利用有限资金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体现政府导向企业行业为结合的原则,促进和引导社会资金为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条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技术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近期风险较高和基础性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等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及时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者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市下达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鉴定、验收费的开支权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经费应严格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市科技、经贸、计划、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对违反科技经费使用要求或不按规定配套足额研究开发经费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可通过法律及行政手段追回下拨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经费支持项目实施过程的汇报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年度总结(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阶段情况;实施过程中解决的技术难题;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及《经费使用情况表》,按原申报途径报送市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及产业化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实施的经验)及《经费项目决算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审批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十六条 参与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