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社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公告(2号文)
四基社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第02号
经2017年4月22日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本社区《四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公布。
《四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全面做好本社区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居委会职数、居民代表名额和居民小组长名额。
(一)社区居委会职数。
经容桂街道办事处批准,本社区居委会职数设置为4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先按照上述规定职数组织选举,当所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规定职数都选举产生,如其成员中有妇女当选的,则选举结束;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在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另行选举妇女成员时按本次选举女性参选居民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妇女成员候选人。
(二)居民代表名额和居民小组长名额。
居民代表名额共61人,妇女代表名额必须占居民代表名额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妇女代表名额21名,一般代表名额40名。具体分配名额如下:第一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0名,其中妇女代表3名,一般代表7名;第二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0名,其中妇女代表3名,一般代表7名;第三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0名,其中妇女代表3名,一般代表7名;第四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0名,其中妇女代表3名,一般代表7名;第五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0名,其中妇女代表4名,一般代表6名;第六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1名,其中妇女代表5名,一般代表6名。每个居民小组设小组长一名。
(三)居务监督委员会名额。
居务监督委员会名额共5人,设主任1人,委员4人。
二、选举方式。
采用无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各居民小组小组长。
三、选举日、选举地点和时间。
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日定在2017年5月13日。选举设1个中心投票站及6个投票分站,其中中心投票站与第一小组投票分站均设在四基股份合作社会议室,第二小组投票分站设在黄地基康乐中心,第三小组投票分站设在观音堂旁边,第四小组投票分站设在关源社桥旁边,第五小组投票分站设在汇源社,第六小组投票分站设在原顺丝门口。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具体投票时间:从7:30时开始投票,至12:00时截止投票。统一在中心投票站进行开箱计票,开箱计票时间为12:30时。
四、“五票人员”和公共代写人。
本届选举总监票人、总计票人陈锦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分别有社区行政中心和社区群众共36人;
公共代写人分别有:四基小学教师、四基中学教师、社区义工;
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有四基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流管站工作人员。
五、办理参选居民登记和委托投票手续。
至选举日止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不登记为本届选举的参选居民: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居民,以镇、街道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可作为确认的依据;③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居民;④对于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外出居民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接受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居民不列入参选居民名单,也不再补办登记手续。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选举日前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且有书面证明其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予登记。
在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可参加该社区的参选居民登记,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参选居民登记。
参选居民名单和同姓名参选居民名单要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社区居委会和各居民小组张榜公布。
根据规定,参选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参选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居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为方便居民办理参选居民登记和委托投票手续,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参选居民名单张榜公布后六日内,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分别到各居民小组,逐家逐户***为居民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对无要求办理委托投票的居民,当场发给“参选证”;需要办理委托投票的,由委托人亲自填写“委托投票证”(不识字可以由工作人员根据委托人意愿代写,然后由委托人在姓名旁盖手指印),经本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批盖章后发给委托人,不发给“参选证”。最后,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在两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张榜公告。
六、建议名单和自愿参选。
社区党组织对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参选人选。有意愿参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参选人名单。
七、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设置。
要求将“验证***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等按顺序设置在“一条龙”密封选举通道内。投票程序:参选居民先进入“验证***处”领票→“秘密写票处”写票或到“代写处”委托公共代写人代写票→“投票处”投票。每个“秘密写票处”每次只允许1名参选居民进入。参选居民要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依次进入选举通道后有序进行领票、写票和投票。领取选票不得外出填写。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代写票一般只能由公共代写人进行代写。如参选居民要求找自己信得过的其他代写人,则须在进入“验证***处”时事先声明,填写“委托代写声明书”,指定由本社区居民XXX来代写,才能由参选居民带其进入“秘密写票处”代写票;委托代写人要求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违反参选居民意愿,代写完毕必须立即离开场地,不得有任何干扰选举会场行为,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选举期间的代写资格。
八、投票方法。
本次选举采用五种颜色空白选票(分别代表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票)、一人一票、一次性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采用一名代表一票、无记名投票、白票选举、秘密写票、分开两张不同颜色选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代表会议不得委托投票。
九、选票认定和计票规则。
参选居民应在大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规定时间的投票无效。投票结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分别公开计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由工作人员在票箱投票口贴上封条,并将票箱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开箱,统一公开计票。
(一)选票认定规则。
1.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所选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才有效。
3.所选的人在同社区中有同姓同名,须标明所选人所在的片、小组、家庭住址、年龄、直系亲属姓名等其中一项以作区别,否则所选人无效。
4.因涂改、书写模糊造成无法识别,或者不在指定空格内填写、不按规定填写的部分被选人的得票无效。
5.居民代表选票的妇女代表选票只能选女性,选男性无效。
根据上述规则仍无法判断选票是否有效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认定。
(二)计票规则。
1.判断选举是否有效。
(1)收回票数=有效票+空白票+废票。收回票数>发出票数,选举无效;收回票数≤发出票数,选举有效。
收回票数——指居民领票后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即票箱内取出的全部选票。
有效票——指在选举日从票箱回收的全部正确、部分正确、部分人姓名清楚的选票。
空白票——指在选举日从票箱回收的空白选票(弃权票)。
废票——指在选举日从票箱回收的瞎写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整张无法辨认的选票。
(2)社区居委会成员参选率=收回票数÷全体参选居民数×100%。参选率≤50%,选举无效;参选率>50%,选举有效。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参选率=收回票数÷本组参选居民×100%。参选率≤50%,选举无效;参选率>50%,选举有效。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选率=收回票数÷居民代表总数×100%。参选率<2/3选举无效;参选率≥2/3,选举有效。
全体参选居民数——指经依法登记并公布确定的本社区本届参选居民数,包括办理委托投票居民数。
2.判断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否当选。
(1)正式选举(第一轮选举)。本社区居民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居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2)另行选举(第二轮及以后选举)。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3.判断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是否当选。
居民代表优先确定妇女代表当选,以本小组内妇女得票多少顺序和名额数确定当选人;妇女代表不足应选名额的,则必须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妇女代表。妇女代表以外的居民代表名额按本小组内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已当选的妇女代表除外)。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代表的,应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居民小组长以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参选居民或户的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若第一轮居民小组会议的居民小组长选举中,无人获得本组参加投票的参选居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可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两名居民小组长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4.判断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是否当选。
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确保妇女当选。
根据规定,必须确保至少一名妇女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①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②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③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④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所缺职位差额1人的原则,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⑤另行选举妇女成员时,实行专职专选,候选人应从委员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妇女中确定。⑥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十、误工补贴标准。
每名参选居民(包括委托投票居民)参加每次投票选举会议误工补贴为20元。
十一、关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本届选举中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新选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对当事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赔偿本社区集体支付给居民的误工补贴。
本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2017年4月22日居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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