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4〕120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22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4.0495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手续后作为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北滘镇高村九尾沙 (陈村镇飞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4.0495公顷(折合60.7425亩),全部为农用地(坑塘水面57.9465亩、其他农用地2.796亩)。
四、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使用上述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有关补偿款已兑现。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被使用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3.按被使用土地面积的15%为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在被使用土地范围以外安排留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陈村镇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具体工作委托陈村镇人民政府与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商确定实施。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通过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22836966)。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