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顺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第五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关于开展第五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4〕47号)、《关于增补顺德区第五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通知》(粤府法〔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意义
(一)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试点工作重点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方面先行先试,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
(二)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扩大行政复议制度影响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试点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在不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 稳步推进原则。立足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试点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整体部署,主要围绕两项中心任务推进: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将行政复议权集中由区政府统一行使,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的运行机制;二是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形成“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运行有效”的集中议决机制。
(三) 注重实效原则。相关改革措施和工作机制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的特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试点内容
(一)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机制,统一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包含所有区属部门,中央和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不纳入试点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后,将区公安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范围,相关案件由区政府统一受理和处理,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 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集中审查、议决的行政复议机制。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负责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审查、调查、听证、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常任委员由区法制办及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界专业人士或专家学者担任,任期为2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有关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与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常任委员的调整须经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调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有关遴选办法执行,并根据需要印发人员名单调整通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区法制办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区法制办相关科室负责。
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的运作方式。
(1) 统一受理。区政府统一受理原由区政府和区属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区属部门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应协助做好案件受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①指导区公安局所属执法机构、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对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中有关行政复议权告知的部分进行修改,原选择向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变更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详细地址。2015年9月1日起统一使用修改后的行政执法文书。
②2015年9月1日起,当事人向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应在说明原因后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充分说服解释后当事人仍坚持提交材料或者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 集中审查和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补充了解情况、进行听证、开庭审理或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①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以书面方式审查或作必要调查、听取意见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批。
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步审查或开庭审理、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后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和议决。案件审查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
(3)统一决定和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区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如下:
对行政复议决定类文书统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加盖区政府印章;有关行政复议程序性文书统一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作出,加盖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统一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于2015年8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按原复议审查方式审理。区公安局、民政人社局2015年9月1日后不再受理复议案件,不再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建立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起草制定议事规则、委员守则、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经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编委办、财税局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区法制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 加强保障协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使行政复议制度更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四) 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单位的沟通交流,争取上级法制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试点内容。五、实施步骤
(一) 制定方案和建立配套制度阶段。2015年5月至6月,完成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起草议事规则、委员守则、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并报区政府。
(二) 宣传准备阶段。2015年7月至8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专题宣传月活动;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确保工作人员到位,做好试运行各项筹备工作。
(三) 试点启动阶段。2015年9月1日,正式开展“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和制度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