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
三财基费[2006]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区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
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
现将佛山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佛财基费[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你单位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5月25日前分别报区财政局(基金收费股)、区物价局(收费股)。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tif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收费 优惠 政策 通知
抄送:区委区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6日印发
(共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