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18年5月24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5号办公楼、车间一、车间二的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生产的香橙纤果泥(果酱)(1.6公斤/罐)进行检验,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附录A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D18-DZ0136A),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D18-DZ0136A):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生产的香橙纤果泥(果酱)(1.6公斤/罐)经检验,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附录A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调查,标签不合格的香橙纤果泥(果酱)(1.6公斤/罐)生产了一批次150箱(生产日期:2018年5月21日,1.6公斤/罐, 8瓶/箱),销售价为60元/箱,当事人于2018年7月13日对该产品启动召回机制,召回30箱,留样1箱,销售119箱。本案涉案货值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7140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该产品及时启动召回措施,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且该产品钠的含量为82毫克/100克,NRV%值计算结果为4.1%,按规定应标注为4%,实际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为5%,属于修约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我局决定对当事单位不予处罚,责令当事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