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条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16:47:53重新编辑
龙岗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同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同乐村池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台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嶂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宝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刘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中心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龙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约村宝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龙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镇南约联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土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雷公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文体发展公司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奔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庙甬岭庄安路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市疾控中心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 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实践基地落户营口
  3. 吉林驰援武汉出征
  4. 我市集中收看收听全省盘活存量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
  5. 老边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2019年11月份237批次抽检结果报告
  6. 区人民法院推进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7. 9号令发布错峰错时复学取消弹性工作制
  8. 贯彻落实区委全会精神系列评论瞄准目标抓落实
  9. 内蒙古留观病房里的2个宝宝和6个妈妈
  10. 区党校送理论下基层
  11. 市综合执法局多举措抓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12. 孙悟空二闹龙宫故事原形反映开发区和营口港的巨变
  13. 我与营口的故事国际友好关系城市交流成果展开展
  14.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提出新举措
  15. 城东办事处为军属发放光荣军属牌
  16.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芮捷锐来我区考察
  17. 国税熊岳分局筑牢廉政防线
  18. 暖泉夕阳红老年文艺队演绎乡村新风尚
  19. 中共老边区委召开十二届六次全会
  20. 消防安全演练进社区
  21. 全民战疫丨今天的小考顺利结束
  22. 致奋战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线的党员干部群众的慰问信
  23. 老边区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24. 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25. 我区实施优质水稻节水改造工程
  26. 我区工业园区承载力不断提高
  27. 我区确保春节期间客运票价稳定
  28. 畜势腾飞恰逢时
  29. 2008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专家来我区视察
  30. 区农机局多举措保春耕
  31. 不动产登记抗疫情快速转换工作方式服务不打烊
  32. 老边区召开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会议
  33. 奋进中的老边高中
  34. 营口海事局全力抗海冰保港航运输畅通
  35. 营口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孙雨来我市督导县乡人大换届工作
  36.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37. 老边区以五治为抓手加强城市管理提升百姓幸福感
  38. 区检察院多措并举确保公正执法
  39.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40. 太阳升街道党工委切实加强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建设
  41. 开发区风景魅力在提升
  42. 去过新冠肺炎患者逛过的商场需要被隔离吗
  43. 区政协举行七届五次常委会议
  44. 实现生态城市新跨越——党工委(扩大)会议报告解读之二十三
  45. 公众对自家的卫生间应该做哪些防护
  46. 大石桥市返贫户名单公告
  47.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48. 老边区电力直接交易取得阶段性成果
  49. 酷暑中他们仍在坚守
  50. 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51. 区长冮志宇深入企业督促安全隐患排查
  52. 不忘初心砥砺奋进老城区迈上新台阶
  53. 我区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
  54. 营口港四期工程质量过硬获褒奖
  55. 全民运动会第二阶段比赛开始啦
  56. 爱国卫生月绿色家园齐守护环境整治不停歇
  57. 上班第一天……
  58.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人员轨迹信息公示(二)
  59.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
  60. 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店宾馆旅店民宿疫情防控督查工作
  61. 市领导到基层党组织联系点讲专题党课
  62. 开展义务劳动共创美好家园
  63. 区海洋与渔业局严厉打击非法海砂开采行为
  64. 土地发包公告
  65. 营口市老边区关于美团共享电单车战略合作征求意见的公告
  66. 我市举办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银企对接会
  67. 矿洞沟镇全力做好防汛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68. 我区召开2011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会议
  69. 我区对依法收回批而未用闲置土地进行听证
  70. 盖州市暖泉镇一串串红宝石铺就乡村致富路
  71. 抓实抓细相关工作兜牢保供民生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2. 筹备母亲节检查细之又细
  73. 我区召开高考工作会议
  74. 我区对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培训
  75. 先行就要乘势而动——记中国建设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
  76. 未成年人学习十九大精神
  77. 加强旅游管理迎旺季
  78. 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了迎奥运保平安集中统一清查整治行动
  79. 2009第一届鲅鱼圈区春季大型车展盛装揭幕
  80. 九垄地办事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农业提质增效
  81. 展行业诚信之风 汇家居装饰之美  我区建材装饰业协会启动运作
  82. 大石桥市交通运输局紧急通告
  83. 坚定信心打赢拆违攻坚战
  84. 秋菜丰收农民增收
  85. 我区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冬春农田水利暨高标准农田建设电视电话会议
  86. 红海办事处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87. 区领导检查全区供暖准备情况
  88. 想妈妈的时候你们就站到阳台上
  89. 盖州市疾控中心召开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相关活动
  90. 老边区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91. 区工商分局开展零距离服务助力项目建设
  92. 区质监局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
  93. 营口军分区司令员来区检查女子高炮排组建训练
  94. 开展国一流创建工作
  95. 区民族宗教局慰问少数民族困难群众
  96. 重庆目的地——孝感144人整装出发
  97. 我市对出租汽车七统一配备情况进行查验
  98. 医护人员过度疲劳除了休息还能如何减轻心理压力
  99. 李强六一前夕看望少年儿童
  100. 老边区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省反腐倡廉展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