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相关措施事项的通知
明府办〔2009〕200号
关于明确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相关措施事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制度,规范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分门诊用药报销范围和费用减免
1、静脉输液费和静脉注射费不列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门诊用药属于《高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中草药方剂,可减免的费用由每剂不超过5元(含5元)提高至每剂不超过6元(含6元)。
二、实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目标指导价管理
1、每月平均免费处方原则上控制在政府目标指导价内,区级医疗机构可上浮40%,镇(街道)、村级(社区)医疗机构或网点可上浮30%。政府目标指导价上浮比例根据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医疗费结算办法:当月发生的医疗费在目标指导价内的,按实际数下月支付;超出目标指导价但在上浮范围内的,待核实后再支付;超出上浮范围的不予支付。
3、因停电或电脑系统故障等意外造成无法结算的,按不上浮目标指导价支付医疗费用。
三、对医疗机构实行奖惩
对在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过程中工作突出的医疗机构,在社保终结年度给予适当奖励。
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按违规金额的一至十倍进行处罚;违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上述措施从2009年8月1日起试行,日后视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