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757号案原告唐剑妮诉被告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甘德清: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6757号案原告唐剑妮诉被告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德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4724.9元,并支付以124724.9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唐剑妮;二、驳回原告唐剑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德清负担。被告甘德清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2794.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