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683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欣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元戴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国元、戴伟才: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8683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欣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元、戴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868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国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欣鞋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应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上限)自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欣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国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80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4元,被告李国元负担80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