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5—2017年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转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8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4〕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市2015—2017年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2017年,我市孤儿养育实行集中供养与散居供养统一标准,按年度分别不低于以下标准:2015年1500元/人月、2016年1650元/人月、2017年1800元/人月。
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全市各级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三、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