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意见的函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关于征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制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试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于2014年8月26日前反馈到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间组织和民政事务科。
联系人:蒋素媚 联系电话:86239587
2014年8月20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引导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海区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活动以及对其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工作方针、政策,努力发挥其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作用,积极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及以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的服务和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受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并接受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区直有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业务指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业务指导监督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依法监管;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司法、财政、审计、宗教、税务、质监、物价、工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及注销,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审查同意。
第三章 社会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条 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依法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依法从业机制,积极承接政府部门通过委托、授权、竞标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的各项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 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二)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四)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六)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七)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八)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办;
(九)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十)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它区级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重大活动的内容包括: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修改章程;
(3)创办经济实体;
(4)重大的学术活动;
(5)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6)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7)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8)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财务状况、工作报告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
第十八条 大力建设区、镇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优先满足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
第十九条 大力扶持服务支持型、资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前期辅导、技术孵化、专业培训、筹资融资、管理咨询等***辅导和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挖掘、培育、孵化龙头社会组织,各级部门可探索为社会组织购买督导服务,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运作规范,公信力强,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划拨不少于250万元专项资金举办“益动全城 家·南海公益慈善活动”,以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家·南海建设项目,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资金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事项,逐步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授权或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组织信息交流的会议制度,通过开展NPO议事厅等活动拓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定期交流沟通。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和听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印章管理、接受捐赠、企业资助或共同举办学术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劳动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社会组织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需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符合民政部相关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要求,社会团体章程要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要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人事组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领导成员担任,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有调离系统、年龄超过70岁、长期不组织活动、身体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之一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二)社会组织领导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在非换届期间,如需对领导成员进行调整、撤换,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并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选举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要健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工资、职称评定等配套政策,落实职工“五险一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报酬。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订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私自设立小金库,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须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办事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或与其他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党组织由属地所在镇(街道)的两新党工委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主动参与属地社区党组织的日常活动。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积极发展新党员,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报送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年检不合格处理。年检不合格名单将由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公报。
第三十九条 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社会组织评估实行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评估工作机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评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不予等级评估; 等级评估4A级以上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评定当年及次年可免相关年检资料。另外,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等级评估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
第四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公告、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