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9号原告李球与被告潘伟昌赖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伟昌、赖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球与被告潘伟昌、赖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4***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潘伟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814730.98元予李球,并从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赖桂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814730.98元予李球,并从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5.16元(原告已预交),由潘伟昌、赖桂林各负担9732.58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19465.1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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