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85号原告彭景诉被告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信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昌达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韩洪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景诉被告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信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昌达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韩洪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8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信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昌达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韩洪林连带赔偿彭景残疾赔偿金163900.4元、残疾辅助器费2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误工费7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94.7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50元、护理人员护理期间的住宿费17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2.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信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昌达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韩洪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张艳娟及黄恒光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7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