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南海区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精神,进一步规范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南海区落实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相关事项予以通告,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全区范围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必须落实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是安全用气的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负全面责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每家用气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落实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各用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按要求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标定及更新,确保有效使用,并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使用应符合《GB/T 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燃气报警系统除了具备报警功能外,还应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可将数据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燃气用户。
四、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可委托供气企业提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定检等有偿服务。
五、全区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等工作的联合执法专项工作,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气单位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应选择我区合法正规的燃气经营企业(详见下表)提供供气服务,并抓紧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保障其正常使用”工作,切实践行用气主体责任,避免违法受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