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放射源相关信息注意事项及办事流程
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放射源相关信息、注意事项及办事流程
一、企业放射源信息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跃 | ||||
单位地址 | 狮山镇塘头科技工业园(兴业路出口往东一公里) | ||||||
联系人 | 赵锦登 | 联系电话 | 135****7565 | ||||
核技术应用起始年月: 2013 年 1 月 | 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 〔E0357〕 | ||||||
辐射安全许可证起始日期:2018/7/30 | 辐射安全许可证结束日期:2023/7/29 | ||||||
放射源种类 | Ⅳ类 | 数量 | 8 | ||||
活动种类 | 生产□ 销售□ 使用☑ 进出口□ 运输□ 贮存□ 处置□ | ||||||
放射源编码 | 0206AM000254 | 0206AM0002*** | |||||
0007AM752404 | 0007AM708174 | ||||||
0007AM708184 | 0007AM708194 | ||||||
0007AM708204 | 0007AM708214 | ||||||
备注 |
二、注意事项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必须在到期前两个月开始办理许可证的续证手续;
2.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资料里面其中一项是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而培训证的有效期是4年,且培训班的召开不定时;
3.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须尽快申请许可证变更;
4.如企业不再使用放射源,须办理放射源收贮手续并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相关法律:
未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未经批准转让(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1.目前广东省唯一有资格的单位是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负责培训,并给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培训证的缺失不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更会影响辐射放射相关各项手续的办理。
2.《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与上岗人员一致,自发证日期起有效期4年,合格证数量≥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2+1;
3.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班举办时间不定时,如有需要培训须尽早与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联系并咨询相关情况。
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三)个人剂量检测
1.个人剂量检测频次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2.个人剂量检测人员与上岗人员(持有《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一致;
3.工作人员上岗操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卡。
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防护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四)年度评估
1.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南海区涉源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表》、剂量卡佩戴周期为本评估周期内的最新个人剂量报告和监测日期为本评估周期内的场所环境辐射监测报告;
2.登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进行信息录入并定期更新信息(如个人剂量检测数据、工作人员变更以及年度评估等)。
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防护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办事指南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辐射环评审批):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从事下列活动的,在网上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可:①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网址http://hpba.gdep.gov.cn/;备案依据选择191)
其它类别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报告书。
(二)申领、延续、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许可证。持证单位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延续、变更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南海区环保局辐射与放射监管科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申请表链接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039821,请选择“样本”表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辐射安全责任书;(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4、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备案表需法人签字)
5、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6、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等文件:①放射性事故应急和报告制度、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③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④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7、工作人员辐射培训合格证,即《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4年,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9、最新的个人剂量卡购买证明或者检测报告;(具有CMA、CAL的资质认定印章,且检查报告中的人员与培训合格证人员相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10、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市局网站有得)
11、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一式三份,加盖辐射工作单位的公章。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注销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事项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3、旧《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4、放射源的收贮证明复印件(曾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5、射线装置的处理方式说明(曾拥有射线装置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辐射工作单位的公章。
(四)个人剂量计的购买
涉源单位必须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送检一次,受委托机构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新办企业需提供已购买个人剂量计的相关材料。
已有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最新的个人剂量送检报告。
配备个人剂量计的人员的名字、数量应该与实际操作工人的名字、数量一致。
个人剂量计购买单位参考:
(1)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禅城区影荫路3号(市中心血站旁)
联系电话:0757-83372137 (有时间限定,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可以去领卡)
(2)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20—84282408
(五)《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简称培训证。培训证书过期者必须更换新证。目前广东省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由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负责,咨询电话:020-89885549.E-mail:fspx2010@163.com。
(六)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辐射工作单位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如需办理转让审批,请咨询广东省环保厅020-87531393。
(七)废旧放射源回收
广东省内具有废旧放射源回收资质的单位只有一家: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20-84205947、020-84218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