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8〕90号)、《佛山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周边其他城市租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保障性住房房屋租金(以下简称房屋租金)的计算,保障性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标准指保障性住房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房屋租金指保障性住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和不同的房屋结构计算的房屋应付租金总额,单位为元。
第四条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的制定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房屋租金收取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分类计算
第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房屋结构分类划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各类结构 | 框架结构 | 砖混捣制结构 | 砖混预制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面积标准内 | 1.80 | 1.62 | 1.48 | 1.43 | 1.35 | 1.31 | 1.27 | 1.14 |
成本租金 | 8.29 | 7.46 | 6.82 | 6.60 | 6.24 | 6.03 | 5.83 | 5.42 |
(一)成本租金构成要素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每户承租面积最多不超过75平方米,超面积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对违反规定占用直管公房的,房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退出,在退出前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
(二)凡阁楼高度在1.70米以上,同时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的,列入计租面积。
(三)对于两户以上共用的厅堂,及虽属一户使用但别的住户又需通过的厅堂,按厅主门口走向的深度,留1米宽作为公共通道不列入计租面积,其余面积由用户缴租。
共用楼梯和共用通道部分不列入计租面积,属于一户使用的楼梯和通道由用户缴租。
(四)首层或夹层的单车房和储物间,按同类结构租金标准计租。属一户使用的,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按租金标准计租,建筑面积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属多户共用的,全部按租金标准计租,由用户共同负担。高度不足2.2米的,折半计租,超过2.2米的,按百分之百计租。
首层或夹层的单车房和储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标准内,未经批准,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 廉租住房基本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居住电梯房住户增加20%调整系数,即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第九条 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98元。
第十条 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对实施调整或新安排住房的租户,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关系解除时,本金一次性发还给承租人(不计算利息)。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住房月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优惠与减免
第十一条 租赁居住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孤寡老年人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免交住房租金,特困老年人、伤残、军烈属等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半价交租。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经批准同意最高减免金额不超过自付租金总额的5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违约与处罚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应承担的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日,由承租人按月租金标准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租金和滞纳金由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原租住廉租住房住户经审查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原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租赁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取消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且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对已租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否则按直管公房结构类型成本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收取,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如遇政策性统一调整,则按发布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租金△ 办法 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