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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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8日发表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2015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36号)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全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
二、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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