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有效维护灾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通过与四川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为来自5.12地震灾区的两名农民工及时办理了起诉手续,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等23人受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在顺德一建筑工地工作。2009年5月22日,刘某等23人因企业长期拖欠工资,自行向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月26日,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等23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等人意识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正是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得有关法律程序,没有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所致,目前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于是刘某等23人通过乐从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处及时批准了其申请,并指派乐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梁平负责代理。在代理人梁平前往有关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并积极做好起诉各项准备工作的过程中,来自四川省仪陇县地震灾区的刘某和王某母子两人因老家的房子在去年大地震中受损无法住人,已回老家建造新居去了,致使刘某和王某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签名,影响了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6月16日的最后起诉时限马上就要到了,时间非常紧迫,要求刘某和王某赶到顺德签名根本不现实。为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6月12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按照《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异地协作程序,通过电话与四川省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得到了后者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6月15日上午,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将需要刘某和王某签名的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和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申请表等法律文书传真给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受援人刘某和王某的身份核实、签名的现场指导、见证工作,同时电话通知刘某和王某到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签署上述法律文书并邮寄到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当天下午,经电话联系得知,刘某和王某按要求签署了法律文书并已经寄出。从电话联系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协助,到成功办理起诉手续,仅用了两个工作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