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258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空气污染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佛山市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佛山市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根据《广佛同城化建设环境保护合作2009年工作计划》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以及结合2010年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一是工业源的污染。自2004年开展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治理至今,我市工业企业特别是工业源的锅炉均已全部配套建设了消烟除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仍有部份工业炉窑废气的治理需继续通过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整治与废气末端治理双管齐下进行治理,才能奏效。二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0.2841万辆,其中摩托车约118万辆(截至2009年6月底止)。其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就分别超过万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涉及新车污染控制管理,在用车污染控制,抽检,机动车年检排气检测(包括检测设备)管理,维修机构管理等众多环节和众多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强有力的污染控制手段。三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排放的油气和工业源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等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二次污染物,其污染危害性已引起高度重视,国家、省已提出了明确的治理要求,并提出了完成时限。四是城市粉尘污染。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场地、车辆运输等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综上所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形势仍相当严峻。
二、整治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治理大气污染,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目标
全面完成省环保局下达的“十一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区域污染,使中心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保障亚运会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四、整治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机动车、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除外)、油库(汽油库)以及油罐车(汽油运输车),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等大气污染源。
五、具体任务和分工
(一)工业企业污染源废气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新污染源控制,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佛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联合签发的《佛山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建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单位: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2.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各区审批项目时必须同时下达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3.对新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先减后建制度。新建项目必须消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对鼓励类项目按“减一增一”实施、其他类项目按“减二增一”实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4.继续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陶瓷、纺织印染、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造纸等继续实行行业限批,对于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要求必须建设脱硫工程。对于化工、石化项目亦实行严格控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5.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废气污染治理。根据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佛山汇德邦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调整提升(2009年产业结构调整整改企业名单详见***1)。2010年底前,完成佛山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调整提升(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整改企业名单详见***2)。(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
6.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业行业废气的治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配合市统一部署的陶瓷行业改造提升计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同时结合全市对重污染源行业整治的要求,力促保留的陶瓷生产企业力争早日完成废气治理任务以及小冶炼熔铸企业的关停。2009年底前,完成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废气治理(2009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名单详见***3)。2010年11初前,完成佛山市南海区新正压铸厂等67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2010年底前完成佛山市顺德区顺昌纺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2010年空气污染整治工程名单详见***4 )。(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7.加强对氮氧化物污染的防治力度。按照《***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抓紧抓好火电厂氮氧化物的污染治理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佛山市福能电厂有限公司、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等3家氮氧化物排放超标企业污染的治理(佛山市火电厂氮氧化物超标企业整改名单详见***5);抓好治理技术的交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积极组织烟气脱硝技术交流,为治理企业提供有关的治理信息,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工作;做好技术推广工作。积极创建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并做好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8.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制度,加强对不稳定达标污染源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必须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污监测的同时,配合监管的需要,市、区建立监测数据上报制度。各区环保局必须指定科(股)负责对每季度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并专人负责上报。各区环保局必须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市环保局负责对每季各区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并在当年7月15日前、次年的1月15日前,根据整理的数据,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超标污染源限期整治工作计划,并全过程***整治效果。(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9.强化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督促企业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维修和保养;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比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环境信息中心;协助单位:各区环保局)。
10.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污染源治理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同时要强化对区域重点、热点及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工作。
1.加强汽车燃油的清洁化建设。鉴于短期内汽车燃油改燃气难以实现。相比之下成品油市场发展成熟,车用油供应稳定,燃油汽车在今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是在用车和新增车辆的主体,因此,近期燃油汽车清洁化尤其重要。我市应积极拓展国Ⅲ标准油源渠道,确保车用国Ⅲ标准油供应。尤其首先要保证在公交车使用国Ⅲ或以上标准燃油。(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协助单位:市质监局、交通局)。
2.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上牌环节,核对车辆是否符合国Ⅲ标准;未达到国Ⅲ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新车在我市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严把高频使用车辆和二手交易车辆环保准入关。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把新增的、更新的公交、出租、道路客货运输、市政、环卫、邮政等车辆排气达标纳入车辆上牌登记的内容之一,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把二手交易车辆排气达标纳入办理交易手续的内容之一,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交通局)。
4.强制报废服役期长和超标无法修复的车辆。加快车辆的更新换代,从源头上控制车辆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由公安机关强制报废。对在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内,检测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和规定次数的车辆,分别予以强制停运和强制报废,其中对经检测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车辆,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交通局、环保局)。
5.建立高频使用车辆的淘汰补偿机制。对服役超过8年的公交车,建议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对服役在6-8年内的公交车以及排气为国Ⅰ标准以下的公交车,鼓励报废或者更换同型号环保及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分别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偿。对服役超过10年的高频使用车辆(市政用车)和服役超过15年的公务用车建议使用单位报废,分别给予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协助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
6.继续开展对公交车冒黑烟有奖举报。针对市民对本市辖区内禅城、南海两区行驶的公交车冒黑烟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区范围内开展对公交车冒黑烟的有奖举报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市民参与对公交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区环保局、市公安局)。
7.保障简易工况法检测示范站建设资金。贯彻执行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标准,借鉴深圳市的成功经验,财政保障简易工况法检测示范站建设经费,以全力推动三项标准的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8.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审验。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年度审验内容,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合格方可办理年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加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严格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对没有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
10.加大对在用车大户抽检力度。继续加大对公交、出租、环卫和市政等用车大户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公交、出租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把抽测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上报结果进行整理,并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11.完善路检超标车辆的***处理机制。对路检排气超标车辆按有关规定实施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路检排气超标车辆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
12.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对全市在用车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工作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确保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的排气检测数据的合法性,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共享,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
(三)加油站、油库(汽油库)、油罐车(汽油运输车)以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行业的防治
按照市政府《转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积极推进加油站等油气回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行业的治理。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并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核实油气回收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广佛同城化建设的工作进度安排,分别形成了“2009年中心城区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整治名单”(详见***6);“2010年非中心城区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整治名单”(详见***7)。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2009年10月底前,经贸局完成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的核实工作;交通局完成对辖区内油罐车基本情况的核实工作。进一步确认纳入油气回收整治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上述整治名单,以确保整治名单不重不漏。(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协助单位:市、区环保局)。
3.油气回收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09年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城西加油站等中心城区加油站、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等油库、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等单位的油罐车油气回收整治工作。2010年11月初前,完成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
4.建立油气回收整治计划的***管理制度。为保证油气回收整治工作的按期完成,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应当督促所在地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油碧辟等公司和企业制定油气回收整治计划,并就整治的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协助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
5.抓好油气回收整治工程的验收。组织油气回收整治工程验收检测的学习培训,为油气回收整治验收做好准备,确保油气回收整治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各区环保局)。
6.建立新、扩、改建加油站、油库及新登记油罐车与配套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登记的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安装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
7.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行业调查摸底以及污染防治。重点对汽车制造、化工、家具制造加工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摸底调查。2009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确定重点污染控制名单和督促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四)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所有建筑工地、拆建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并对清运余泥渣土实施喷水降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2.地面扬尘控制。建筑施工场地面要硬底化的同时,施工现场的回填渣土、余泥及建筑垃圾等及时清理。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实施冲洗,并做好运输物的围闭,以防撒漏和扬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撒落扬尘控制。装运材料、土石方、渣土余泥、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厢必须加盖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确保行驶途中不撒落、不扬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协助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
4.城市道路运输车辆撒落扬尘控制。除建筑工地以外的所有装运易产生扬尘材料、原料的车辆,车厢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确保途中不撒落、不扬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5.道路扬尘控制。落实地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城市道路16小时保洁率100%。(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本方案与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结合实施。各责任单位和协助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督促相关的企业履行治理职责和义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加强检查和督促,每月组织就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方案任务的落实及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处罚力度,以经济手段促治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处以罚款的同时,还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其实施限期治理;对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严格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治,并处以罚款。
(三)对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加油站、油库(汽油库)、油罐车(汽油运输车),市经贸局不予进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初审,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批准书。
(四)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油罐车(汽油运输车),市交通局不予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并收回运输证。
(五)加强和充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较为薄弱的实际,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宏观管理规定;统筹各区开展检测数据信息的***管理并加强对各区机动车排气检测以及排气检测机构、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协调和合作,以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也要加强和充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能力建设。
(六)建立督办制度
建立督办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的责任单位以及协助单位,对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协助单位空气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监督检查、抽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此同时,对每次的检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以此加大对空气污染整治的督办力度。
(七)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为保证整治任务的完成,市建立空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空气污染控制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联络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把上季度的整治实施和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季报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进行定期的通报。
(八)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空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配合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需要,市、区两级财政应当保障空气污染控制资金,重点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和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整治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油气回收整治工程的全面启动和按时完成。
***:1.2009年产业结构调整整改企业名单
2.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整改企业名单
3.2009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名单
4.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名单
5.火电厂氮氧化物超标企业整改名单
6.2009年中心城区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
整治名单
7.2010年非中心城区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整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