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征集不规范地名信息的公告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重要载体。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各地按照要求清理了一大批不规范地名,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些“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现面向社会征集我县不规范地名信息,敬请广大岛民踊跃参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
二、征集范围: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具体判别参照《汕头市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三、报送方式:
(一)电子邮件形式:填写《不规范地名情况征集表》,发送至南澳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邮箱(1457443030@qq.com)。
(二)信件形式:填写《不规范地名情况征集表》,寄送至南澳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后宅镇长池路民政局,邮编:515900)。
特此公告。
***:1.汕头市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
和标准
2.不规范地名情况征集表
南澳县民政局
2019年3月22日
***1
汕头市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 类型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案例 | 法规依据 | |
1 |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 |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命名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三)建筑物名称,应当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广东”、“汕头”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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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亚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广东、汕头”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汕头龙光世纪大厦”等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表达与众不同之义,让人产生歧义 | ||||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占地面积达不到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称之为“城”,给公众造成误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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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 1.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4.《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五)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一般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命名地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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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 |||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F16”、“E公馆”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 |||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é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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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
用字不规范地名 |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4.《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二)使用简洁明确、通俗易懂的汉语字词。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或者字形字音相似、相近和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误解、歧义的字词。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作专名。 5.地方相关法规。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 ||||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 “时代明珠·君庭”、 “M-3小区”等 | ||||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命名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含有虚夸、离奇、荒诞内容的字词。 (四)如无明确历史依据,新生地名不得使用不良文化色彩、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政区名等词语。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 ||||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 |||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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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新兴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4.《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县行政区域内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路、街、巷名称,专业设施名称,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以及城市公共空间、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不得重名(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并避免同音(含潮汕方言语音)。 5.《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专名重名: (一)同类地名,专名汉字书写完全一致。 (二)在已批准地名前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区域名称用字的,属重名。 (三)在已批准地名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等特有用字的,属重名。 地名命名,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专名同音: (一)两个地名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致。 (二)两个地名的方言读音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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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无名
有地无名
| 道路、街巷等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修建多年后仍未有标准名称,无设置地名标志 | 如:某城市内修有道路,但多年仍未进行命名,给群众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内路、街、巷名称,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名称,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名称为标准地名。对批准的轨道交通站点名称更名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南澳县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四)南澳县的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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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多名
一地多名
| 一个居民区、建筑物或道路、街巷有多个名称 | 如:金平区某城市道路标准名称为“金砂西路”,地址门牌写作“杏花路XX号”;濠江区城市道路地名标志有的写成“磊广大道”,有的写成“磊广路”,地址门牌写作“府前路XX号” | 1.《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地名; (二)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区(县)、镇(街道)名称的; (三)因规划调整、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或者同音的;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音、形、义不统一的地名。 2.《汕头市门楼牌号管理规定》第七条 门楼牌号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经依法批准命名的道路两侧有出入口的院落、独立门户、住宅区、工业园区等应当设置门号。 3.《汕头市门楼牌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住宅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编定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号编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五)属旧城改造项目或者“三旧”改造项目的,需附项目批准文件和改造前的地形图。 | |
7 | 一名多写 | 一个地名存在多个写法 | 如:金平区某城市道路地名标志有的写成“明禋路”,有的写成“明烟路”。 |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音、形、义不统一的地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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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命名、更名
擅自命名、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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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命名、更名。
| 1.濠江区辖区内主次干道和重点片区(南山湾工业园区、河浦台商投资区)道路标志(交通指示牌、公路交通指示牌)、门楼牌等公共标志牌标注的不规范地名,规划图纸大量使用非标准地名。如台横一路、台纵一路等。 2.建筑物、住宅区案例: ①未批先用。有的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②擅自命名。有的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后对建筑物、住宅区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如XX地产将标准地名“XX园”住宅区的公寓以“XX公馆”进行广告宣传。 ③批而不用。有的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④用而不全。有的将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如XXX地产“XXXX 雅轩”,以非标准地名“XXXX”进行宣传,并设立地名标志等情况。 | 1.《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2.《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禁止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用字应当名实相符。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地名命名应当与其保持一致。 4.《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5.《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地名和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汉语拼音,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6.《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是标准地名。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房地产广告宣传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涉及的地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标准名称,不得随意更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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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地名情况征集表
不规范地名 所在(跨)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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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地名所在地(尽量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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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类型 | □大 □洋 □怪 □重 □有地无名 □一地多名 □一名多写 □擅自命名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 □公共标志牌中含不规范地名信息 □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使用不规范地名 □网络电子地图的不规范地名 | ||
地名不规范情况 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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