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实用解读
一、补贴申请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三)工种岗位不属于以下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4.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5.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的管理者;
6.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7.劳动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二、补贴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备案提交的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留经办人签名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34/45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备案表》;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留存,验原件);
5.《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或者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账号;
7.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8.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其他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纳税证明或者经营税免税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交清单由系统自动校验,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9.用人单位上岗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二)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和补贴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申请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单位盖章有效);
2.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享受补贴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三、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员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四、补贴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报招用补贴和奖励
1.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在与被招用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备案信息:
(1)已在市人社局人才引进系统立户注册(即办理过人事业务)的,可用人才引进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或者通过原就业系统外网设置的跳转链接登录信息平台外网,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用人单位在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成功后,到新区内任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相应的资料。
(2)未在市人社局人才引进系统立户注册(即未办理过人事业务)的用人单位,需先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并按信息平台提示注册单位信息。注册成功后,用人单位根据信息平台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平台办理招用备案信息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预提交成功后,用人单位到新区内任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相应的资料。
2.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奖励和补贴。在招用备案审核通过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按照平台要求录入考勤和相应补贴、奖励的首次申报,打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然后到新区内任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二)续领申请招用奖励和补贴。
首次申领补贴成功后,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每季度需为申请人进行岗位核查。通过岗位核查的用人单位,以三个月为周期,在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录入考勤和相应补贴、奖励者续领申请,并到新区内任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