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46号(深圳市立俊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4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立俊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
组织机构代码证:76635307-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田寮社区塘口工业区16栋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西面墙外一根白色雨水管道有液体排入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水样。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6/SH359)显示,该水样中PH值为11.25,化学需氧量为90mg/L,总磷为1.21 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PH:6-9,化学需氧量:80 mg/L,总磷1.0mg/L), 分别超标2.25、0.125倍、0.21倍。经调查,该管道为厂房雨水管,用于将楼顶积蓄的雨水排入雨水沟,12月29日检查排出的水来自于楼顶酸雾废气处理塔,因碱液循环药箱故障,碱液药水溢出到厂房楼顶地面,经该白色雨水管排入雨水沟。2017年1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3001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白色雨水管道是作废的管道,因车间防腐老化导致废水泄露到此水管,已于检查当天修补了泄露点,现经营困难,请求减轻或免除罚款。 2017年3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整改,废气处理塔的循环水系统已修复。2017年3月20日,你单位递交申请书请求公开道歉,并于2017年3月29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已整改,并于3月29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及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上-B类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4月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