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建立健全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到2015年,新提拔县处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试行领导班子成员署名推荐……这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来自8月24日市委常委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在8月24日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市委书记李锋指出,《意见》的出台,既是当前我市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需要。《意见》综合运用了前段时间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大调研活动的成果,凝聚了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既符合中央、省委精神、又符合汕头实际,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搭建干部公开、平等、有序竞争的平台,促进公正选人用人机制的完善。
为贯彻落实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我市在总结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重点对近一个时期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五项改革和八项需要重点完善的制度,围绕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等四个目标要求,力争通过一系列改革,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建设幸福汕头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突出对干部德的考核
《意见》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重德才表现和能力实绩,突出对干部德的考核,建立健全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逐步建立符合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
《意见》还提出,改进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审计、统计和部门(行业)专项考评等结果,增强考核的准确性。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由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
《意见》要求,要积极探索以公开选拔、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干部的新方法,抓紧做好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铺开。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适时公开选拔一批30岁、3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正科级、处级领导岗位上进行重点培养。完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办法,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党政机关“两推一评”选拔中层干部实施办法。
《意见》还明确将扩大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范围,2012年前开展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到2015年,要有一定数量的镇实现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
干部来自一线成为常态
《意见》提出,到2012年,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以外,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到2015年,市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一半以上;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区(县)党政领导班子中要保持半数以上有3年以上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工作经历的成员。新提拔担任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建立面向基层的公务员遴选机制,注重选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市、区(县)党政机关。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
初始提名更加规范
《意见》要求,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进一步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提名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和监督,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要健全不同类型、不同职位干部民主推荐的办法,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以能代表本地本单位多数人意愿为标准,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探索实行分类加权计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赋予相应的权重。
重点岗位重点管理
《意见》强调,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查核和督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继续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区(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实行区(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监督系统,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意见》还从干部交流回避上作出规定,指出要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力度。建立新提拔重要岗位干部异地任职制度。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区党政班子任职满10年的,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10年的,进行交流任职或轮岗。健全党政机关内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的定期轮岗制度。 (汕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