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局财政局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市农[2012]194号
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现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2〕2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的《2012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开展工作,按时做好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
二、市和区(县)财政补贴资金分摊比例。根据省文件要求和我市情况,并参照2011年度本市确定的市、区(县)能繁母猪补贴比例,2012年省和本市及区(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20%。
三、严格核查,及时申报。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行动,迅速组织开展2012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和核查工作,11月18日前由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将《2012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2012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汇总统计表》(***2)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在开展统计和核查工作中,各地必须做到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四见”要求,同时,按照省《方案》规定的统计核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核实工作,确保统计核实数量真实准确,统计核实程序规范到位,申报手续和资料符合要求,资料档案完备可查,防止虚报、漏报、多报、重复报以及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四、加快政策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的要求,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见***3)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见***3)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2〕274号)
2、2012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