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困难居民参医保可全额资助
《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近日,我市印发该实施意见,明确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他困难居民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七类困难居民列入参保资助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市、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
困难居民可办理全年参保或中途参保
根据《实施意见》,困难居民参保分为全年参保和中途参保两种。全年参保系指参保人在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以下简称征缴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享受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系指医保年度开始后新增但尚未参加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可按规定在年度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办理全年参保时,应当以市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市福利院将参保人基本资料(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下同)统一登记造册后,于征缴期第一个月内到市福利院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市福利院供养人员中途参保的,由市福利院持新增参保人员名册到市福利院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除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外的其他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由街道(镇)民政、残联、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福利院分别将参保人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全年参保的于征缴期第一个月内将名册提供给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中途参保的应于每月20日前持新增参保人员名册到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已参保贫困人员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实施意见》还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尚未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由所属街道(镇)人社所为其办理中途参保手续,资助金额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与财政、民政部门进行清算。已自行缴费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由各区县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本人。资助贫困人员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可在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发表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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