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1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8〕59号)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12项证明事项(详见***)。
对取消12项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各区各部门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对设定该12项证明事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清理责任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相应修改后上报市政府。
***: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 清理责任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
1 | 市知识产权局 | 1、专利有效性证明; 2、特殊产品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3、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
2 | 市知识产权局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2、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
3 | 市房产管理局 | 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
4 | 市民政局 | 家庭收入证明 |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5 | 市民政局 | 家庭财产证明 |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6 | 市民政局 | 家庭收入证明 |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7 | 市民政局 | 离(退)休证明或失业证明 |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8 | 市财政局 | 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房产税完税证明 | 《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9 | 市民政局 | 收入证明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汕头市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0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套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 《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11 | 市住建局 | 当年度参保人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 《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
12 | 市教育局 | 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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