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下月起实施
记者从昨天上午市政府召开的《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贯彻实施会上获悉,下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在省内率先作出突破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纳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更加充分体现便民原则。
《条例》在总结我市行政复议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了案件管辖制度、受案范围规定和受案方式、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机关与信访机构、司法机关的衔接规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是特区范围内唯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市人民政府集中决定。同时规定在交通便利地点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复议申请,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
据悉,2009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在深圳市、汕头市、中山市先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从此拉开了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序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行政复议制度得到广泛宣传,公信力明显提高,有效强化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记者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