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仲高效公正处理首宗信用卡纠纷案
【前言】
中国信用卡市场对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巨大促进作用,社会有目共睹。未来几年,我国信用卡市场规模和业务规模继续扩大,信用卡市场将迎来加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然而,在这样的形势之下,逾期还款、超额信贷的现象却是层出不穷。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国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显得尤为重要。近期,汕头仲裁委员会审理了首宗信用卡纠纷案,通过高效公正的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汕头仲裁委受理的首宗信用卡纠纷案,该案的圆满解决为以后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解决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陈某因消费需要,向申请人某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并领用了信用卡。2015年1月1日,被申请人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某银行依照约定于2015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陈某发放协议所约定的贷款1笔20万元。在该笔借款中,被申请人陈某未依约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清。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未果。另外,2015年1月1日,被申请人陈某的丈夫蔡某一和儿子蔡某二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大额分期”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陈某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陈某没有还款时,被申请人蔡某一和蔡某二也没有履行还款责任。故申请人某银行依据合约的仲裁条款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陈某向申请人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和透支利息、滞纳金,蔡某一和蔡某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对结欠申请人的贷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提出计算过高的异议,认为本金中已包含了高额的手续费,其性质是借款利息,不应再计收利息。
【仲裁审理】
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的《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合同的约束和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陈某发放贷款,被申请人陈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向被申请人陈某主张偿还本金9万元和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三被申请人对结欠本金无异议,但对于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提出计算过高的异议,认为本金中已包含了高额的手续费,其性质是借款利息,不应再计收利息。仲裁庭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已经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此外,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5%滞纳金。因此,申请人收取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的行为合法有据,理由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三被申请人的异议和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蔡某一和蔡某二作为被申请人陈某的家庭成员,为实现借款目的,自愿出具声明书以及分别与申请人的下属分支机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申请人陈某的大额分期借款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担保。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所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蔡某一和蔡某二应当对被申请人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本案意义】
由于金融机构管理规范,相关证据材料能形成较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便于仲裁庭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查清案件事实。汕头仲裁委员会受理上述信用卡纠纷案后,将该案分配至专案秘书专业负责、全程***,紧凑推进仲裁程序,从仲裁庭组成到作出裁决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此过程中也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机会,双方当事人虽不能达成调解,但对裁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做到了高效审理、公正裁判。该案也为即将提交讨论的新《仲裁规则》中增加的《金融仲裁特别规定》进行实操性论证。
仲裁具有保密、专业、快捷、高效、程序灵活、一裁终局、成本低廉、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执行法院级别高等独特优势,适合金融机构处理信用卡或者小额贷款等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可以尝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促使纠纷快速解决,更好维护合法权益。此外,因金融案件具有标的额较大、事实较为清楚、举证难度较低等特点,汕头仲裁委可以探索为金融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案件快审快结,并在金融机构中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引导金融机构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为金融机构维权提供新的平台。
作者:刘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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