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直属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迳向区水务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区级
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办〔2017〕23号)及《中共龙湖区委办公室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龙办发〔2017〕65号)的要求,制定区级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第一总河长或第一总河长委托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各镇(街道)总河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区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频次】区级第一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区级第一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和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三)协调解决我区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区级第一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区河长办汇总整理,经区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五条【会务工作】区级第一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区级第一总河长请假,并报区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负责,经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第八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区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河长办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区河长办负责***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区级第一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区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报告。
二、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和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市、区两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市、区两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四条【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要】会议由区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区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区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区级河长会议由韩江的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各区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区级河长、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河长助理)、区级河流(流域)内有关的区级河长(详见《区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名单》,以下简称流域内区级河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会议频次】区级河长会议分河流(流域)召开,原则上每条区级河流(流域)每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区级河长同意,可适时另行召开。由河长助理会同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河长审定。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所辖河流(流域)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河流(流域)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河流(流域)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河流(流域)内各镇(街道)河长制实施考核问责和奖励细则等事项;
(六)研究经区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区河长办汇总整理,经区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第五条【会务工作】区各河流(流域)所在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区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河流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区级河长指定一个镇(街道)负责)。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河长办负责指导。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能出席区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区级河长请假,并报区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河流(流域)所在的镇(街道)河长办负责,报送区河长办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召集会议的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所在河流(流域)有关镇(街道)河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上报区级河长,抄送区河长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区级河长报告。
四、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区河长制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区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由区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区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督办。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区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我区河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及《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涉及的信息釆集、公开、通报、共享、应用、维护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作原则】我区河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工作应该遵循及时准确、真实有效、高效便捷、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公开对象】河长制信息公开的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五条【公开内容】河长制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制相关文件以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河湖基本情况(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治理方案、工作简报、进展动态、水雨情、水质情况、考核结果、河长巡查、监管及执法情况、问题处置、公众热点等;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责任分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区级河长制信息公开工作,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河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公开方式】河长制信息公开主要方式有主流媒体、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和公示牌、宣传板等。
第八条【公开频次】为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各类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处置不改变已有的发布渠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在公众媒介定期发布河长制相关信息,畅通社会公众对河长制工作的知晓渠道,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参与河长制工作。
第九条【保密和审核要求】严格保密纪律,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执行,***信息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条【通报范围】河长制信息通报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十一条【通报内容】河长制信息通报主要内容是各地及责任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进展;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督导检查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及各地、各成员单位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通报形式】河长制信息通报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通报频次】河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五条【整改要求】河长制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整改和处置工作,明确专人***和落实工作措施,并将整改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信息通报单位。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共享范围】河长制信息共享范围为各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等。
第十七条【共享内容】河长制信息共享内容主要是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水资源、水安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信息。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进展、工作目标、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公众反映情况等。
二、基础信息。河湖名录、河湖岸线信息、河段起止信息、河道水功能区信息、涉河工程信息、地理空间信息、社会经济、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等。
三、业务信息。水雨情、水质、水量、河道巡查、排污口、污染源、黑臭水体、水土保持、水面监测情况、视频监控等。
第十八条【责任分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级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需共享的信息资源。
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河长制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提供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等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地形数据、基础地理信息矢量数据、高分系列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等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水环境质量数据、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饮用水水源地自动在线监测信息、污染源、排污口等信息。
城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黑臭水体、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海绵城市建设等信息。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取水量、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时水雨情、水土保持、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等信息。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污染源等信息。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源涵养林等信息。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采集和更新要求】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河长制各成员单位根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和履职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釆集和更新相关信息资源,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保障信息数据来源唯一性。
第二十条【共享要求】河长制成员单位形成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并无偿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和共享服务,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共享途径】工作信息参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资源按照以下途径实现共享。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建设全区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区河长制提供信息数据库,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数据交换规范,确定信息交换方式、内容、格式、频率、标准和规则。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建平台和数据库或使用区河长制信息数据库资源,实现镇(街道)数据与区级平台同步交换。
区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交换至区河长制信息数据库,登录区级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查看共享的信息资源。各镇(街道)负责整合辖区内河长制信息资源,建设镇(街道)信息共享平台并负责将镇(街道)共享数据交换至区河长制信息数据库,登录区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查看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共享流程】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区级河长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信息资源类别、标准、数据格式、共享频率、时效要求、责任部门等。区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根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求及时共享相关河长制信息资源。各镇(街道)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河长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二十三条【共享目录更新】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共享的信息资源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和共享需求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对共享目录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四条【资源获取】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因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需单独调用其它单位的信息资源时,可向资源权属单位提出需求,资源权属单位应在确保数据资源客观准确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及时提供给需求方。
第二十五条【使用要求】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可按照职能查看和使用本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对共享信息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职能合法使用。
使用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的成员单位未经信息资源提供单位的同意,不得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不得自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障】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事先应经过保密审查,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釆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信息共享工作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工作责任】各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通报情况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报告有关情况。
(一)无故拒不提供、拖延提供或不更新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的。
(二)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四)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单位】本制度由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委办〔2017〕23号)及《中共龙湖区委办公室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龙办发〔2017〕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对各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形式】督察工作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河流(流域片区)为单元,由区级河长牵头,区级责任单位包片,对区域内各镇(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区河长制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商请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和省、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市及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总体要求及镇(街道)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领导小组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区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区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
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区河长办向被督察镇(街道)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政府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区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区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区级河长,其中每年底的定期督察报告经区级河长审定后报区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区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镇(街道)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镇(街道)级河长及镇(街道)河长办。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镇(街道)河长办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区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结果运用】每年底,区河长办在全区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区级河长对镇(街道)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附则】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督查分工方案
序号 | 流域片区 | 牵头区级河长 | 区级责任单位 | 分片包区范围 |
1 | 韩江 | 梅溪河 区级河长 | 区经信局 区发改局 区住建局 区卫计局 区规划分局 | 鸥汀街道 |
新津河 区级河长 | 区农业局(区委农办) 区财政局 区水务局 区环保分局 区公安分局 | 鸥汀街道 龙祥街道 珠池街道 新津街道 外砂镇 新溪镇 | ||
外砂河 区级河长 | 区人社局 区国土分局 区教育局 区城管局 区法制局 | 外砂镇 新溪镇 |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粤委办〔2017〕42号)和《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汕市办〔2017〕23号)及《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汕龙办发〔2017〕6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级总河长及区级河长的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河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湖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河长助理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河长助理负责。
第五条【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湖可以釆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巡查频次】区级总河长巡查频次一般一年两次,区级河长对责任河湖的巡查频次一般半年两次。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湖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巡查会议】河长巡查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湖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湖、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助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条【投诉举报】河长助理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监督整改】河长配合单位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镇(街道)参照】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加密巡查河湖频次,细化巡查内容,制定镇(街道)级河长巡查制度。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工作验收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管理,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及水利部、环保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及《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对各镇(街道)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验收制度。
第三条【验收主体】河长制工作验收由区总河长统一领导,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水务局、农业局(含林业局、渔业局)、区公安分局等区直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验收内容】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四个方面的到位情况及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验收方式】
(一)验收进行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评分标准见***)。
(二)验收总得分由镇(街道)级检查得分和村(居委)级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镇(街道)级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每个镇(街道)随机抽取2个村(居委)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算术平均分为村(居委)级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三)设加分项:已开展“互联网+河长制”工作的;设立民间(义务)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护河队)的;11月20日前完成河长制验收的。
第六条【验收条件】各镇(街道)提交验收申请前,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一)镇(街道)已全部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
(二)镇(街道)已全部出台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工作验收制度。
(三)镇(街道)已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居委)的河长制工作验收。
第七条【验收申请】
(一)镇(街道)对照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后,由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河长制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对镇(街道)进行验收。
第八条【验收程序】
验收组通过察看现场与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实行验收组组长负责制。验收会议由验收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被验收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2个抽查村(居委)河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一般流程如下:
1.察看现场。察看镇(街道)、村(居委)河湖管护现场,并与有关部门、群众交流了解有关情况。
2.听取汇报。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村(居委)河长汇报河长制建立情况。
3.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抽查镇(街道)有关资料。
4.问题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村(居委)河长等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5.考评得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考评,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6.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九条【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区河长制办公室,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区级流域河长同意后,通报验收结果。区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一镇(街道)一单方式反馈镇(街道)党委政府、总河长及河长办。
第十条【时间要求】2017年11月12日前,各镇(街道)应完成对所辖村(居委)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和本镇(街道)河长制工作自查,主动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11月25日前,区全面完成对各镇(街道)河长制工作验收。
第十一条【整改落实】未通过验收的镇(街道),由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流域河长组织约谈,并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通过验收。
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河长制工作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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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河长制工作验收评分标准
序号 | 验收 项目 | 分值 (100分) | 验收内容 | 标准 | 应提供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说明 |
1 | 工作方案到位情况 | 25 | 工作方案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情况。 | 1.镇(街道)出台工作方案(5分)。镇(街道)有一级未出台工作方案,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各级党委、政府出台方案的正式文件。 |
2. 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七大任务(5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5分扣完为止。 | |||||
3. 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和精神传达贯彻情况(5分)。已召开会议,领导批示或明确进度安排的,不扣分;未有领导批示或明确有关要求的,扣5分。 | 传达贯彻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 ||||
4. 明确河长制任务部门分工(5分)。未明确河长制任务部门分工扣分5分;有河长制任务分工,但分工不明确的,视情况扣分。 | 下发工作计划的正式文件。 | ||||
5. 主要河湖“一河(库)一策”编制情况(5分)。尚未部署的,扣5分;已完成编制初稿,未征求部门意见的,扣3分;已完成编制初稿并征求部门意见,未提交审议的,扣2分;已完成编制初稿,并征求完部门意见、提交审议但未印发实施的,扣1分。 | “一河(库)一策”编制相关文件和成果。 | ||||
2 |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情况 | 30 | 河长设置情况;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公示情况。 | 1. 明确镇、村二级河长体系(5分)。未按规定建立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公布河长体系的正式文件;正式发布的河湖分级名录。 |
2. 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辖区内河湖分级、分段河长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4分)。每发现一处未按要求落实相应河长的,扣1分,河长职责未明确的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3. 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5分)。实现辖区内河湖全覆盖,不扣分;每发现一处河湖缺失扣1分,5分扣完为止。 | |||||
4. 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的情况(5分)。尚未落实河长制办公室的,扣5分;落实了河长制办公室但尚未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的,扣2分;河长制办公室无办公场地、未配备办公设施的,扣2分。 | 河长制办公室设立的正式文件;河长制办公室人员组成文件;照片资料。 | ||||
5.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落实及责任明确情况(4分)。未落实成员单位的扣4分;落实了成员单位但未明确相应职责的扣2分。 |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 ||||
6. 公布河长名单(4分)。未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全面公布镇、村各级河长名单的,扣4分;已公布河长名单,但公布不够全面的,视公布名单情况扣分。 | 落实河管员的正式文件;河管员名单。 | ||||
7. 河长公示牌设置情况(3分)。按照要求设立河长公示牌,并加强管理维护。未设立河长公示牌的,扣3分;公示牌设置数量不够、公示牌要素不全、监督电话不通、管护不到位等发现一处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河长公示牌设置的档案台账、照片资料。 | ||||
3 | 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 情况 | 20 | 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及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的建立与规范情况。 | 1. 出台镇(街道)工作制度(7分)。镇(街道)出台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查制度。镇(街道)出台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及激励机制、验收制度。以上有一项未出台,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正式公布的制度文件。 |
2. 河长会议制度内容的完整性(2分)。河长会议制度应明确河长会议的出席人员、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决议实施形式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
3. 信息共享制度的完整性(2分)。信息共享制度应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应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频次等内容;信息通报应明确通报的内容、范围、形式、整改要求等内容;信息共享应明确共享的内容、范围、形式、流程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
4. 信息报送制度的完整性(2分)。信息报送制度应明确报送主体、程序、范围、频次及信息主要内容、审核要求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
5. 考核问责及激励机制(3分)。考核问责及激励机制应明确考核目标、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和考核结果应用,激励制度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6. 验收制度(2分)。验收制度应明确验收的主体、方式、程序、整改落实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
7. 工作督查制度的完整性(2分)。工作督察制度应明确督察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组织形式、整改和结果应用等内容。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每缺失一项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
4 |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 | 10 | 河长制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 1. 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大对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至少开展二次全覆盖的督导检查活动(6分)。已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的,不扣分;未开展督导检查但未全覆盖的,视覆盖情况扣分。 | 以相关文件、通知、整改意见为依据。 |
2. 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4分)。对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每发现1次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10 | 河长巡河情况。 | 1. 每位镇(街道)级河长应至少开展三次巡河(6分)。每少开展一次巡河的,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一次都未开展巡河的,每人扣3分,扣完为止。 | 以相关文件、通知、整改意见为依据。 | ||
2. 河长巡河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4分)。对巡河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每发现1次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5 | 宣传培训情况 | 5 | 河长制政策宣传及培训情况。 | 1. 各地应加大河长制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制定宣传计划,至少采用官方网页、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两种以上方式进行宣传引导(3分)。未制定宣传计划的,扣3分;采用两种以下方式宣传引导的,扣3分。 | 以相关文件、媒体资料等为依据。 |
2. 各地应加大河长制培训力度,根据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培训(2分)。未开展培训的扣2分;培训1次的扣1分;培训2次及以上的不扣分。 | 以相关通知、记录、照片、视频等为依据。 | ||||
6 | 鼓励性加分项目 |
| 进一步完善河长体系。 | 1. 设立民间(义务)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护河队)的,每设置一项加1分。 |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
2. 开展“互联网+河长制”工作,已出台实施方案的,加1分。 | |||||
3. 11月20日前,完成省级河长制试点验收工作的,加1分。 | |||||
4. 各地实施河长制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的信息报送被区河长办采纳,每半年有2次以上的,加1分。 |
汕头市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汕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及《龙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送原则】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汕头市龙湖区范围内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和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河长制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明确一名副主任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人。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
第五条【监管主体】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督促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报送内容及频次】报送内容包含简报、专报、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
(一)简报。
每月的1日、11日、21日,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级河长制工作近期进展情况。
(二)专报。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含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及区级河长批办事项、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形式上报的信息。
(三)季度工作报告。
镇(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季度末向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本部门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重点事件处理情况。
(四)年度总结报告。
每年12月1日前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河长制工作总结,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区河长制年度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报送方式】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报送程序】信息报送程序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简报由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由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编辑信息,经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呈报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及有关区级河长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审核、校对,经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有关区级河长。
第九条【责任追究】河长制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各单位、各地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迟报、瞒报现象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解释单位】本制度由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 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