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民办学校:
现将《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2019年1月10日
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辖区内民办小学和初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
第三条 在龙华区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民办小学、初中,由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中国境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民办学校的主要办学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首期投入资金不得少于 500 万元。
(三)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原则上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五)设立的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民办小学和初中设置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 号)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程序:
1.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和申报材料,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区教育局窗口具体受理申报材料;
2.区教育局主管民办教育科室牵头进行现场查看、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3.区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所有筹设材料齐全)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申报。
第七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
1.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举办者的身份证及简历,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注明现详细住址、联系方式;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由银行出具的 500 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校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
2.属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
3.反映办学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 1 至 2 张。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
1.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
1.筹设工作就绪后,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区教育局主管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室具体受理申报材料;
2.组织民办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核以及实地考察,并提出评议意见。委员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并签字方为有效;
3.将拟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在“龙华教育在线”上公示5天;
4.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5.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所有审批材料齐全)起三个月
第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批复(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校章程(原件)
1.格式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民函〔2005〕24号),必须载明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四)《龙华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书》(原件) 一式二份(区教育局、学校各一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含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净资产、负债等)(原件)
(六)提供“四证”
1.房产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原件);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七)校长、会计、出纳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校长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任职资格证;
2.会计、出纳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校舍或土地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或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九)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办学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报区教育局批准。申请分立、合并的,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受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举办者提出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
2.民办学校当年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分立、合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4.新的办学机构注册登记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受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l.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3.民办学校变更时的财务清算报告;
4.新举办者及法人代表的资质证明文件;
5.新、老举办者之间的协议书;
6.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办学层次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1.办学层次由小学变更为初中层次的,由区教育局审批,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为高中层次的,由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2.增加办学层次的,审批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与第二章相同;
3.减少办学层次的,学校须妥善做好学生、教师的安置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读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性质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粤港澳”等字样;
3.不得使用已注册或已撤销的民办学校名称;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带有宗教、迷信色彩。
第四章 终 止
第十五条 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在新学年开
学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1.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2.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清算小组要有举办者、办学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教师代表等参加,向区教育局提交清算报告;
3.民办学校财产按顺序清偿学校债务:第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第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其它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4.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区教育局应协调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5.民办学校要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印章上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相关事项需在区教育局进行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职务、履历、身份证复印件。要求: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至少5人以上组成;
2.人员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三)经发展和财政局批准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经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各类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六)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九)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9月25日区教育局印发了《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龙华教通〔2017〕1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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