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自然公园东角重要节点及大运纪念林绿化提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11月4日,对大运自然公园东角重要节点及大运纪念林绿化提升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城市管理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龙兴大道与龙翔大道交界处,种植面积约2 700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绿地平整、绿化苗木种植及植物成活期养护等。根据深龙发备案〔2011〕772号文,项目计划总投资163万元,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该工程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碧绿草园艺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1 465 582元。建设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局。
该工程于2011年6月13日开工,2011年10月12日验收合格。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1 210 057.42元,审计审定造价955 688.04元(其中工程建安费797 980.38元),核减254 369.38元,核减率21.0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止审计日,区城市管理局共收到龙岗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130万元。该工程审定造价955 688.04元,结余项目资金344 311.96元,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内上交区财政。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但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苗木种植密度与图纸相差较大;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但存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254 369.38元。主要原因是:
1.建安费因苗木种植密度与图纸相差较大,核减造价214 329.92元;
2.多计设计、监理等其他费用,核减造价40 039.46元。
(二)多付工程款93 293.32元。深圳市碧绿草园艺有限公司建安费审定价797 980.38元,已付款879 349.20元,多付81 368.82元;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设计费审定价*** 183.50元,已付款76 108元,多付11 924.50元。
(三)项目竣工决算履责不到位。
1.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1年10月竣工验收,2014年2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2.不按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延误审计实施时间。在审计过程中,经现场核查发现苗木种植密度与图纸相差较大,区城市管理局来函说明是由于后期养护单位管养不当造成的。截至审计日,区城市管理局未能提供对后期养护单位的处理意见,对审计结果也迟迟不予确认,导致审计实施时间延误较长。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254 369.38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955 688.04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建设其它费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关于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的93 293.32元,建设单位应予以收回。
(三)关于项目竣工决算履责不到位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