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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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等规定,现就注册建造师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在龙岗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其执业范围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必须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规定。
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分大、中、小型工程。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原三级项目经理或持有项目经理培训合格的可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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