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斗门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斗门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斗门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根据《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珠府办〔201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投资促进局、斗门区国税局、斗门区地税局、斗门工商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
(一)在斗门区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
(二)在斗门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生产型企业,占用本区资源极少,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三)在斗门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体现为区域分中心的非生产型企业,主要在斗门区以外从事工业、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贸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税款在斗门区汇算清缴。
第四条 2013年1月1日后在本区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新设立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2013年1月1日前在本区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现有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和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依法在斗门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非生产型独立企业法人,并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
(二)拥有珠海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市外下属企业主营业务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并且该部分业务在我区产生了税收贡献。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对斗门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区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区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二)上年度对斗门区直接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企业,可认定为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斗门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表复印件(验原件);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区)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综合型总部企业和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
(五)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隶属关系证明,综合型总部企业);
(六)斗门区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七)区外业务区内纳税证明材料(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复核后,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对特殊企业,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十一条 引进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自然人、机构或企业法人(本区财政供给的在职干部、职工除外)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引荐人。
总部企业引荐人应先凭企业注册所在地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认定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到区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待总部企业认定后1个月内,总部企业引荐人到区投资促进局申领《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认定书》,办理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
(一)对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于每年12月按规定进行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标准及办理
(一)对总部企业的奖励
1.对经认定的新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奖励,三年后参照现有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
2.对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区外的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奖励。
3.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现有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35%额度安排奖励资金;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其额度40%安排奖励资金;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45%额度安排奖励资金。
4.对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奖励标准可实行一企一策。
5.各镇街自主引进的总部企业对本区产生的直接经济贡献,区财政不参与分成,其总部企业的奖励由各镇街兑现。
6.区直属总部企业(区直属各部门和园区引进的总部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兑现。企业凭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已缴纳税收依据,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奖励资金的申请。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提供《斗门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对于手续完备的申请,区税务、投资促进、财政部门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区投资促进局兑现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引荐人的奖励
1.对按十一条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荐人,按该总部企业第一年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镇街支付,其中区直属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的奖励由区财政支付。若企业所在地镇街与总部企业引荐人签订了招商代理协议的,且协议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高出奖励标准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镇街另行支付。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总部企业引荐人凭《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认定书》和所引进企业已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至区投资促进局核定奖励金额,再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提供《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奖励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对于手续完备的申请,区投资促进、财政部门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总部企业引荐人凭区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各实施单位兑现奖励金。
各实施单位兑现奖励金时,必须先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的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由斗门区支付相应奖励资金的,若同年度内区政府未按本办法给予资金扶持的实行全额拨付;若区政府已按本办法给予资金扶持的则实行差额拨付,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兑现。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引荐人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政策的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个办法中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金。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镇街、园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投资促进局备案。已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和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但连续两年对本区直接经济贡献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或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连续两年无纳税记录的,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含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斗门区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珠斗府办〔2012〕30号)同时废止。之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其奖励标准参照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