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9月7日,罗湖区政府印发《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罗府办规〔2020〕5 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市级停车政策的相关要求下,罗湖区于2020年1月份建立了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区停车办。为缓解我区停车难问题,保障我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顺利推进实施,在全面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牵头制定了《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订依据
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及《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简介
《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三十四条,明确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的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为方便部门及市民办事,编制了相关申报流程及模板。
四、项目申报主体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建设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五、项目申报条件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
六、项目申报类型
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汽车停车库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材料要求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主体向区停车办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用地范围材料、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工程勘察材料、项目方案设计书及总平面图、材料真实性声明及签字。
八、运营管理要求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二)属于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罗湖交警大队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九、监督管理要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