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我区楼栋长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13年8月9日)
罗办〔2013〕11号
区委、区政府同意区社工委、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租赁局)《关于做好我区楼(栋)长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社工委、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租赁局)联系。
关于做好我区楼(栋)长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社工委、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市综治委《关于在全市推行楼(栋)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楼(栋)长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我区楼(栋)长分作两类:一类是住宅小区商品房和老旧住宅居民代表(楼长);一类是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
一、住宅小区商品房和老旧住宅楼长,侧重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一)统一称谓。
住宅小区商品房和老旧住宅楼长,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以楼为居民小组单元直选产生的居民代表,属居民自治范畴。为更好履行其自身的职责定位和服务理念,区别于承担协助政府管理职责的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我区商品房和老旧住宅区楼长统一称为“居民代表(楼长)”。
(二)居民代表(楼长)的性质。
住宅小区商品房和老旧住宅社区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居民通过投票选出居民代表(楼长),并将参与社区自治权委托给居民代表(楼长)行使。居民代表(楼长)是社区自治主体代表,所享有社区自治权利(力)的产生和存续,均源于居民授权。在社区自治范围内,居民代表(楼长)对选出他们的居民负责,与社区居民以外的其他单位、群体、个人均无隶属关系。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过程中,政府应担当引导者和规范者的角色,与作为社区自治主体代表的居民代表(楼长)建立伙伴关系,在与居民代表(楼长)联系各项工作时,应将其正确定位为政府进行社区治理的核心协同力量,而不是作为管理对象。
(三)居民代表(楼长)的职责。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居民代表(楼长)是“监督者”、“决议者”、“代言者”和“建言者”。政府各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引导、充分保障居民代表(楼长)行使好上述角色职责,最大限度发挥居民代表(楼长)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1.居民代表(楼长)是“监督者”。居民代表(楼长)对其他单位开展的社区事务有监督评议权。居民代表(楼长)代表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服务事项进行监督评议;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居民代表(楼长)可对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评议。
2.居民代表(楼长)是“决议者”。居民代表(楼长)对社区内事务有决议权。对于社区内各项自治事务,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确定,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其他资源以及社区自治经费的使用等事项,居民代表(楼长)可以通过公开议事等方式进行决议。
3.居民代表(楼长)是“代言者”与“建言者”。居民代表(楼长)是社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诉求的代言者。居民代表(楼长)收集社区居民的各类意见建议和诉求,代表居民通过党代表、人大代表进社区和广场对话会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表意见,与相关单位对话;对政府涉民工程、社区硬件设施改善等提出意见及建议,为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各项决策依据。
(四)居民代表(楼长)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
1.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代表(楼长)属于居委会组织法框架内规定的,以楼栋为居民小组单位的自治代表。居民代表(楼长)在社区居委会的引领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并代表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鼓励其代表本楼栋居民参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社区党组织是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应把居民代表(楼长)作为党联系群众,“接地气”的重要对象,充分结合居民代表(楼长)尤其是党员居民代表(楼长)作为居民“代言者”的威信和号召力,着眼于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以符合民心的群众服务来促进党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
3.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应与居民代表(楼长)形成良好的社区共治协同关系,积极协助居委会与居民代表(楼长)开展各项社区自治工作,为其提供方便,保障场所,同时接受居民代表(楼长)对工作站在提供行政服务事项方面的监督评议。
4.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楼长)开展自治工作的助手,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以居民代表(楼长)对全部服务项目进行投票的结果为参考进行设置。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楼长)行使职责过程中,应扮演资源整合器和执行者的角色,同时接受居民代表(楼长)对服务中心在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方面的监督评议。
5.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按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选出的代表并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与居民代表(楼长)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可参选居民代表(楼长),居民代表(楼长)属业主的,也可参选业委会成员,双方身份可以重叠。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居民代表(楼长)应大力支持配合。
(五)建立居民代表(楼长)召集人制度。
为便于居民代表(楼长)更好地开展自治工作,各街道应参照黄贝街道文华社区居民代表(楼长)运行模式,引导辖区各社区建立居民代表(楼长)召集人制度。社区分片区的,设置片区总召集人,片区总召集人由片区内的居民代表(楼长)推选产生,负责本片区居民代表(楼长)的组织、联系和召集工作;各物业小区分别设置小区召集人,小区召集人由小区内各楼栋的居民代表(楼长)推选产生,负责本小区居民代表(楼长)的组织、联系和召集工作。社区未分片区的,只推选小区召集人。
(六)开展居民代表(楼长)能力提升培训。
居民代表(楼长)的自治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沟通协调、民意收集和代言能力培训。旨在帮助居民代表(楼长)充分发挥其作为“代言者”的作用,使他们在与居民、企业和政府沟通协调过程中,掌握有效的方式和技巧,最真实最快捷地反映社区居民的声音。
2.维权能力培训。旨在让居民代表(楼长)掌握社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各种维权途径的运用,并使居民代表(楼长)在遇到各种维权个案时,能较快选取理性的、合法的、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维权行为。
3.争取资源能力培训。旨在使居民代表(楼长)掌握争取各类基金会、企业支助,获取各类经费进入社区自治基金池,用以处理社区事务的方式和能力。
4.与业主委员会合作能力培训。旨在让居民代表(楼长)明晰社区居民自治法律关系与业主自治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使居民代表(楼长)与社区内各业委会形成合作治理关系,相互支持,良性互动。
5.罗伯特议事规则培训。旨在使居民代表(楼长)熟悉掌握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序地对社区事务进行协商,形成决议。
6.居委会组织法培训。旨在使居民代表(楼长)充分了解其作为居委会引领下社区自治群体的法定职责,提高其为民服务意识和社区治理能力。
7. 居民代表(楼长)信箱同时作为“两代表”民意收集箱,与“两代表”进社区对接。
二、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侧重提供管理服务
(一)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工作目标。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努力确保本区范围内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制管理模式全覆盖,落实在本区城中村范围内的出租屋由出租屋业主、业主委托代理人或承租人作为楼(栋)长,实现依法担负起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治安防控的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二)城中村自建房楼(栋)长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对本栋出租屋入住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信息登记,对出租屋内新租或退租承租人身份信息如实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话、短信、QQ群平台实时交接信息,实时通报重大、突发事情。
3.协助租住人员申办居住证、变更居住证地址。
4.管理、维护出租屋视频门禁设施和防火防盗设施。
5.掌握本栋出租屋内的所有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发现有可疑人员或异常出租屋时,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或出租屋综管部门。
6.协助做好出租屋治安、消防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租住人员及时整改隐患问题,防止发生事故。
7.协助做好租住人员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收集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无法调解的,及时上报所在社区、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8.对发生在出租屋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现场保护,主动提供破案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9.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建立楼长信息档案。
1.楼(栋)长信息档案登记表。根据楼(栋)长信息档案登记表所列内容,对楼(栋)长信息如实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序号、城中村自建房坐落地址、房屋编码、楼(栋)长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楼(栋)长性质(属于业主委托的代理人,需要有委托书)、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档案内容填写必须完整、无误。录入楼(栋)长信息后,须打印出来分类归档。
2.建立楼(栋)长花名册。花名册与楼(栋)长档案的序号必须保持一致,且两者的内容应相互吻合。花名册录入电脑后,打印出来与楼(栋)长信息档案登记表一同分类归档。
(四)楼长证。
所有楼(栋)长均由出租屋综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政审,统一颁发罗湖区楼长证。楼长证应附上相片,并载明编号、姓名、职务等内容。
(五)楼(栋)长管理信息栏。
信息栏集管理、服务于一体,公布的信息包括出租屋基本信息、出租屋管理监督岗、楼长工作职责、业主及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办事指南及各类情况通报等。信息栏应悬挂在每栋楼出入口的醒目位置。
1.出租屋管理监督岗。需要公开警务室民警、楼(栋)长和责任综管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相片。
2.情况通报。此栏为动态栏,可以根据主管部门、辖区楼栋管理情况,实时更新本期的重点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通报的内容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近期开展关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及要求,辖区管理情况及阶段性的重要提示、警情通报以及本栋楼的服务类的提醒。
(六)建立沟通平台。
1.建立QQ工作群。以社区工作站或出租屋综管站为单位,建立统一的QQ群,作为出租屋综管站与楼(栋)长沟通交流的平台。QQ群成员应当包含社区警务室民警、楼(栋)长、综管站管理员(含电脑员)、社区工作站相关人员、出租屋综管所业务骨干等相关工作人员。该QQ群主要用于收集、报送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出租屋隐患问题,协调双方工作。
2.保持通讯畅通。社区警务室、社区工作站及出租屋综管站、责任综管员等各方应保持通讯畅通,实时通报工作情况。
3.加强业务指导。各街道推行楼(栋)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租屋综管所应有专人加入QQ群,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监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对楼(栋)长进行业务指导。二是指导、监督楼(栋)长与综管员交接信息。三是定期掌握各站工作开展情况及进度。四是根据要求做好本街道楼(栋)长相关工作汇总及报表的报送工作。
(七)信息采集。
楼(栋)长应全面掌握所管辖区每栋楼的基本情况,包括楼栋地址、楼层数、间(套)数以及租住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
1.租住人员信息采集。楼(栋)长应把好租住人员进出关,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人口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按《深圳市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规定的栏目进行采集。主要包含:暂住地址、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户籍地址行政区划、婚姻状况、户口类型、户籍地址类型、文化程度、行业、职业、职称、住所类别、暂住事由、租住方式、服务单位、单位地址、单位所属派出所、来深日期、屋主或担保人姓名、出租屋综合责任书、计生状况等。
2.隐患信息采集。楼(栋)长应定期巡查出租屋,向承租人了解房屋使用情况,注重留意各方面的细节,及时发现出租屋内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参照《罗湖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指南》及时将收集到的隐患信息向出屋综管站报告,由出租屋综管站电脑员负责录入系统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3.信息采集的要求。一是楼(栋)长采集信息时,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按规定佩带证件,不得与群众发生争吵。二是填写信息登记表时,认真核对所填写数据信息,尤其是流动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三是根据信息采集表的内容逐人逐项询问,不允许不经询问就凭空填写信息采集表,必须对登记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四是实行定期巡查、走访登记制度,应在出租屋承租人员入住3天内完成所有信息采集登记工作,登记表内容准确、完整。五是做好已经搬离的流动人员信息的记录工作,及时通知出租屋综管站注销信息。六是重点做好出租屋隐患问题排查,根据隐患问题类型,分类管理登记。重点对象包括重点关注的人和房屋,要详细记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遇到紧急情况即时电话向出租屋综管站、社区警务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信息交接。
1.加强沟通。日常工作中,楼(栋)长与出租屋综管员应相互了解,密切配合,掌握信息交接流程。出租屋综管员要掌握本管辖区楼(栋)长的基本情况,楼(栋)长与出租屋综管员要保持密切联系,并熟知工作职责及义务,双方达到互通有无,协调、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城中村自建房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
2.交接记录。楼(栋)长申报的流动人口应如实填写在《罗湖区自建房信息申报交接记录本》中,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屋综管员交接一次,每个交接周期内还应汇总交接的流动人口数量。
3.交接方式。交接采用电话、短信息、QQ群平台和实物资料交接相结合。楼(栋)长应及时更新辖区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出租屋内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发生变动定为三个工作日交接一次实物资料。在实物交接时,除在交接本上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外,楼(栋)长还应连同填写好的《深圳市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并交给出租屋综管员。楼(栋)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话、短信息、QQ群平台实行实时协调沟通,实时通报重大、突发事情。
(九)组织培训。
各街道负责组织所辖楼(栋)长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其开展业务,不断总结完善工作。一是使出租屋综管员掌握本管辖区楼(栋)长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二是使楼(栋)长熟知工作职责,了解本管辖楼栋的基本情况,掌握信息采集及交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