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16〕67号)的要求,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市财政设立了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范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省认定为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试点企业的企业;
(二)在我市注册,经我局认定为已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和新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一)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试点企业认定标准。详见《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粤商务贸字〔2014〕6号)。
(二)已建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标准: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4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4.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100家以上。
5.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有纳税贡献。
6.具有一定额度以上的银行授信额度。
7.海关评级一般信用以上、出口退税评定为三类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以上。
8.过去2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三)新建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3项,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4.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50家以上。
5.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有纳税贡献。
6.海关评级一般信用以上、出口退税评定为三类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以上。
7.过去1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三、申请认定时间、材料和程序
(一)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试点企业认定。按省商务厅相关文件要求。
(二)已建和新建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
1、申报时间:日-
2、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中申请认定为已建的,通关、退税、融资服务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认定为新建的,通关、退税服务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
(5)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审定认定为新建的不需提供)。
(6)海关通关、出口退税情况说明,检验检疫评级的证明文件。
(7)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纳税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认定程序
递交纸质材料——市商务局组成工作小组实地核查及审核申报材料后提出认定意见——根据市商务局办公会议研究结果下发认定通知。
四、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试点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扶持;一般贸易出口规模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0万元的扶持;一般贸易出口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的扶持。
对经认定为已建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新加盟外贸企业数量10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扶持;新加盟外贸企业数量8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的扶持;新加盟外贸企业数量5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
对经认定为新建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五、扶持资金申报时间、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7 年3月27日-31日
(二)申报资料:
1.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资金申请表;
2.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文件;
3.提供进出口业绩证明材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一式三份,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并需与企业上传“珠海市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egrantweb/)的电子资料完全一致。市商务局将在珠海市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审核,如发现企业在平台上上传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不一致导致补贴金额与公布的标准不同的,市财政不予以调整。此外,逾期未申报资料的视为放弃。
(三)申报和拨款程序:
通过登陆珠海市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报——申报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市财政局复审——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复——下拨资金。资金管理平台使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4007704550。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外贸促进科联系人:郑森洪、何志琴,电话:2159302、2159842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