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职权委托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规划国土的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并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职权包括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职权。
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不得对上述职权进行转委托。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为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分别刻制一枚专用公章,名称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区城市更新专用章”,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保管、使用。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仅限于在行使上述委托职权时使用该专用章,并对自身作出的行为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上述职权委托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