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注册执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企业;
(三)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和资本条件;
(四)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和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1〕159号)未被列入红色警示名单;
各项资质的具体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可到深圳建设信息网里的“政策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查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四)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企业近一个月的员工社保缴交清单(原件一份);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八)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九)部分资质标准要求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技能证、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需提供);
(十)企业办公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一)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的购置***、生产场地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一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申请增项资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注:1.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省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取得审核证明);
2.不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和三级项目经理培训证,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代替。企业新申请三级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去办理所用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注册公示文件、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增项申请三级资质所用的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5.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数量已经超过五项的,如果再增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需要提交报告说明预取消相应数量的原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才能许可再申请增加的专业承包资质。
6.提供人员社保清单证明需将企业员工社保清单中含有此人姓名的部分用A4纸复印下来,并在复印件上把此人姓名用彩笔标示出来。
7.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156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2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的,还应提供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生产站点的批准文件。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粤建管函〔2007〕8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企业申请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需要登录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包括网上核查、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做出决定四个步骤:
(一)网上核查
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的过程中,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核对企业信息和人才信息,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资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二)书面审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核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现场核查
对于书面审查合格的企业,需要到现场核查其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申请情况一致,是否具备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各类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证件、能否到位,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现场核查结论。
(四)做出决定
对于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均合格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