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罗办〔2011〕9号)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各类人民防空违法案件,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三)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
(二)咨询电话:0755-2566***59;投诉电话:0755-2566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