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工贸信字【2011】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珠府〔2010〕138号)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鼓励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本着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代表着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知识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综合效益好、市场需求潜力大、带动力强、环境友好等特征的产业,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航空产业、海洋工程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珠府〔2010〕138号)要求设立的、用于支持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2011—2015年,市本级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不含新能源汽车2000万元),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归口管理的现有市财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整合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共计每年8000万元,用于支持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六条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局)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珠海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承担人主要负责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整合安排资金与新增安排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一)在市科工贸信局归口管理的现有市财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整合安排的5000万元专项资金,按整合资金的原渠道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使用。在项目申报、评审分类上增设新兴产业内容(不含新能源汽车),确保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经费支持到位。
(二)市本级预算新增安排的3000万元专项资金(不含新能源汽车2000万元),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不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推广,资金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创新引领和产业推进相结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特别是核心技术的攻关,目标是推进产业的优化和整体发展,特别是支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九条重点突破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同时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市本级预算专项资金要在各区推荐与支持的项目和市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中择优安排。
第十条 市区联动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以各区(横琴新区、行政区、功能区,下同)和市属相关部门(市科工贸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推荐和支持为前提,各区按1:1配套财政资金(根据珠府〔2010〕138号规定)。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和额度。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项目和新引进项目,新引进项目定义为:项目依托企业尚未在珠海境内量产,未形成税收贡献。贷款贴息是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贴息起始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贷款贴息应以项目为载体,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上,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实施。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项目依托企业必须在珠海境内量产,并对珠海有实质性税收贡献。
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每个项目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具体额度依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投资额和各区投资额三类标准综合确定。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对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及医疗器械)注册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额度执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
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及我市相关政策,给予适当配套扶持。同时认定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申报该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承担主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为珠海市注册的企业或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且项目已投入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特殊类别产业(如软件产业等)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
(三)项目承担主体必须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或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能打破国外技术封锁,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五)项目具有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能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
(六)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产业集群或主导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八)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生产、研发和管理条件。
(九)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专家咨询顾问费和项目组成员的加班性补贴等。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人员费不得超过划拨经费的20%,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项目,人员费不得超过划拨经费的50%。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生产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工具软件等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项目责任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项目验收或鉴定费用、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八)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洽谈对接、项目申报,开展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投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的绩效考评和相关的统计、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调研、交通、差旅、会务、展览、媒体、专家接待、专家咨询顾问、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业务费用,项目管理费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的5%以内从专项资金中控制开支。
项目管理费支出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责任。各区负责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工作;各区对推荐项目已投入或承诺投入的财政资金与市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应不少于1:1。市科工贸信局负责除新能源汽车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生物医药项目的推荐工作。各区、各部门要编制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各区财政和科工贸信部门要提供推荐项目已投入财政资金情况证明,或配套投入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局按行业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将各区和相关部门推荐项目(领域)优先纳入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项目申报。每年上半年在市科工贸信局官方网站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受理项目申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生物医药补助的申报材料:
1、与申请补助有关的新药及医疗器械等相关证书、批准文件及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相关材料。
2、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供货合同等相关生产性证明材料。
(二)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新建项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5、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利息单等证明材料并进行项目与贷款的符合性论证。
6、项目承担人及课题组研发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8、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10、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列明)。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每年下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包括:书面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分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具体评审要求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审批和经费拨付。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立项计划和经费安排,在相关传媒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通知,市科工贸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以“报销制”的方式拨付),并按批准文件和合同规定通过市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经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工贸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科工贸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各区及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处罚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每年由市科工贸信局确定为年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发文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为项目实施单位发放牌匾。项目承担单位可获得我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