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智能手机关键零部件激光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250号
广州光堡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智能手机关键零部件激光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光堡电子有限公司拟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九如村、白水村新和北路以东、创业大道以南地块建设三栋7层厂房。项目位于自编2号楼二层及其地下一层,占地面积28539.3平方米,建筑面积75718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覆铜板的加工,预计年加工覆铜板612万块,仅涉及激光钻孔,不涉及电镀、蚀刻、印刷等工序。项目员工人数8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255天。项目总投资97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31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喷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林格曼黑度<1级。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001吨/年、氮氧化物0.0037吨/年、VOCs 0.005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二氧化硫0.0002吨/年、氮氧化物0.007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泽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结构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10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1日